第八章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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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一节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2、特征: (1 )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2)争议客体的特定性 (3)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 政策性强等特性。 (4)处理方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 2、争议起因 ⑴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限不清 ⑵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⑶用地手续不完备 ⑷因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⑸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 ⑹因土地租赁借用或者重复征用划拨引起的 3、按争议发生的起源时间划分 ⑴历史遗留问题 ⑵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产生的权属问题 ⑶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4、按照争议土地权属分类 (1)土地所有权争议 (2)土地使用权争议 国有土地范围: 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 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 原则和作用 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土的所有权和公民法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 2、房屋所有权与所占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3、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双方利益以及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4、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 5、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再由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行政调处。 6、历史上已达成协议或已制定乡规民约的,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保持。 7、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对照当时情况和党的政策,查清当时有无协议证书,再做分析。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9、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时,应达到权源合法利用合理的目的。 10、重复征用或划拨一般以后者为准 11、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一般以界线为准原则 12、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2、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言,刹住违法占地歪风 3、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害 4、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案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在发生土地纠纷后,应及时提出处理申请,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 证人姓名、单位或住址、邮编 土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1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接到副本后30日内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 * *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1、按争议当事人分类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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