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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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货物押运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基本要求 在提速区段除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活动物等规章规定应派押运人的,其他货物一律不得派人押运。在普速区段除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活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确需派押运人时,应严格执行部、局相关规章文电规定。 押运人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参与押运。 各办理须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文电的要求,从检查押运人对押运任务是否明了、货物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是否掌握、押运证件和押运备品是否齐全等方面严格把关。押运人须知应直接发给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不得代签、代收。 未加挂押运人乘坐的车辆,办理站装载货物应考虑押运人乘坐的位置,不准押运人在易于窜动货物的空隙间乘坐。押运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押运时押运人必须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凡未按规定着装的,一律不准上车押运。 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押运人培训教育分为押运人上岗培训、考核培训以及定期和日常培训制度。 上岗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考核培训每两年一次,由路局下发电报统一安排,站段督促押运管理单位组织到铁道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气体类危险货物需同时取得“押运员证”)。 定期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押运人管理单位统一安排,重点宣传铁路运输的新形势、新规定及新的要求等,并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和考核,培训学习情况由押运人管理单位汇总报车站备案。站段、车站进行督促、指导。 日常培训根据铁路运输安全形势和安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以及新的规定、办法、要求、措施等,由押运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向全体押运人传达学习,车站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押运人员应严格执行押运制度,严禁擅自离岗、脱岗。坚决杜绝押运人携带危险货物、在岗吸烟、生火、点燃蚊香、擅自改变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押运考核实施积分扣罚制度,押运人参加上岗培训、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时,统一记12分。押运过程中有以下违章违纪行为时,进行考核扣分。 以下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顶格处罚,直接扣12分。 押运人责任造成的行车等安全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押运过程中违规携带危险货物; 在货车上吸烟、生火、点燃蚊香; 押运过程中擅自改变货物装载加固状态; 押运全程擅离岗位、脱岗; 实行全程押运签认的特殊货物,不能提供全程押运签认单。 以下违章违纪行为,每次扣1分。 押运时未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押运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经劝阻后改正的; 车辆运行中,违规上下货车,钻车、追扒货车; 车辆运行中违规在货车上行走、坐卧; 违规启动货物,未构成事故的; 在途中停留时,违规穿越铁路线路; 实行全程押运签认的特殊货物,未按规定签认,每少一站; 押运过程中违规开启货物门窗; 押运过程中车辆在沿途作业站停留时,未对押运车辆进行巡检,或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向铁路相关部门报告的; 押运途中货物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押运人未按本单位押运处置预案处置或因业务不熟处置不力,未构成事故的; 押运时违规超量携带其它货物; 未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的,每少一次; 不按规定着装,且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的; 实行全程押运签认的特殊货物,不能提供全程押运签认单; 其它违反押运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考核 站段每季度根据现场检查、途中(含到达)站相关电报、路局相关安全通报、其它铁路局检查通报以及部局领导检查情况通报等信息进行考核通报。 办理站依据通报,统一按标准在“站(段)押运人管理档案”备注栏注明扣分原因,被扣除分数。 考核结果通报押运管理单位,并报货运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罚则。 考核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取消押运资质,收回或注销“培训合格证”,由路局货运处全局通报,各押运管理单位2年内不得招录为本单位押运人员。 考核扣分达到6分时,押运管理单位要给予其1个月的离岗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上车押运。 发生考核扣分累计12分的押运人达到总数10%的,给予押运管理单位停业整顿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其管辖内的押运人员一律不得上车押运。 对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整改的押运管理单位,取消其押运管理资质,不得组织人员从事铁路押运工作。 站段及办理站对押运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的,纳入月度安全质量考核扣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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