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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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理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总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天津邮政代理保险的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及所属网点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产品的准入工作。 本办法是分行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依据。 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和调整通过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管理。 代理保险的准入原则 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由分行与市邮政公司相关部门共组成的保险产品评估委员会(下称“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由分行分管行长在分行行长授权下,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批准代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分管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以总行准入为基本原则,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品牌信誉、市场份额、合作关系、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能力、投资类产品既往收益以及人员支撑能力等作为准入依据。 保险产品的准入原则。在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范围内,以保险产品准入到网点为原则,且产品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 保险公司在相应区域有对应的分支机构; 代理趸交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支撑三个以下的销售网点; 代理期交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只允许支撑一个销售网点。 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网点,亮证经营; 网点人员设置符合岗位要求,有专职的理财经理,且理财经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理财专厅、专区或专柜建设符合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 根据网点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可以准入3-5只产品。其中支局级网点和全功能网点可以允许准入5只保险产品。 上述准入有效期与分行授权书有效期一致。 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 保险公司准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与总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另一类是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没有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省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 总总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与分行深入合作的规划,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分支机构配置和客户经理配备情况,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完毕、分行准入后,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和合作范围报备总行。 总总没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供保险公司介绍、股东背景、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提交合作内容、合作区域、市场需求分析、合作契合点、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及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分行向总行上报正式合作请示,提交合作可行性报告。总行批复同意,分行方可准入,并按总行下发的版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 保险公司的产品准入,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产品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 产品管理费用说明书; 该产品拟销售的网点,及客户经理支撑情况说明。 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与市场同类产品比较优劣,对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根据保险产品准入原则,审核产品准入的网点范围,待分行批准后方可准入。 对于保险大集中系统中暂不存在的保险产品,分行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供第十三条的所有资料,总行同意并在系统中增加相关代码后方可进行产品准入。 网点在确认落实以下工作后,方可进行保险产品准入: 确认保险公司支撑的客户经理的身份和持证资格是否与分行下发的准入通知一致; 销售保险产品的理财经理要接受过不少于12个小时的新产品培训,并有考核记录;理财经理清楚所销售产品的要素和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 保险产品销售需要的相关单证准备到位,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并存档: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 2.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3.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刷带有邮储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邮储银行的形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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