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交叉考点对比总结(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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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交叉考点对比总结 杨善长 1.法人设立责任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 民法总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1)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的名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义: ①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 ①法人成立——法人承受; 为自己的利而订立合同,且相对人为恶意的,公司不承担。 ②法人未成立——设立人单独 ②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承担 承受或连带承受 (享有连带债 (2)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权,承担连带债务) ①发起人承担合同义务; (2)设立人以自己名义实施: ②公司成立后,对合同承认的 (明示或默示),相对人也 ①法人成立——可选择请求法 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人或设立人承担 ②法人未成立——设立人承担 【总结】二者的区别在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在公 司成立后,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公司” (以公司对合同承认为前提)或“发起人”承担合同 义务;而根据《民法总则》,在法人成立后,债权人选择法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公司对合同 承认为前提。 【考试提示】由于 《民法总则》是新法,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 《民法总则》第75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相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关 连带债务。 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 条 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 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 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 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 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 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 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 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 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 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真题回顾】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 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 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多选)1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只有其使用该仓库,戊才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 权利 按份共有人 房屋承租人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主体 和有限合伙人) ①供有人对外转让份额 ①出租人转让房屋 ①合伙人对外转让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②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②无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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