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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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完整更新2551 年2 月27 日公布之增修内容) ( 以下标*代表有修改 ,标**代表是增加 ) 概论 第一条:此法称为2541 年劳工保护法。 第二条:公布满90 天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取消 (一)2515 年6 月16 日革命团第103 版之公布。 (二)2533 年革命团为第103 版增修之公布。 所有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保护法相异者,以本法最新公布版取代之。 第四条:此法律不允许用于下列情形: (一)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的劳工。 除上述第一条外,各部可另规定不允许此法之全部或部份内容用于前段所提的雇主。 *第五条:在此法中所提「雇主」是指聘雇劳工工作,且付工资,及包括 (一)雇主授权之工作代理人。 (二)若雇主是法人,则包括法人的代表人,及法人代表人授权之代理人。 「雇工」是指愿意被聘雇,且领到工资者,不论任何名称。 「聘雇人」是指决定聘请另一人来完成自己全部或部份的工作,以产生自己的利益,且 负责付给被聘人该工作之工资者。 「初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接受完成聘雇人的全部或部份工作,以产生聘雇人的利益。 「末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与初段的承包商制定承包合约,接受完成初段的承包商负责 之全部或部份工作,以产生聘雇人的利益者,含括与末段的承包商制定承包合约之包商,不 论末段的承包商有几层。 「聘雇合约」是指有形的文字或口头约定,或无形的约定其中一个人称为「雇工」决定 为另一称为「雇主」的人工作,且雇主也愿意付给工作之工资。 「工作日」是指规定给雇工正常工作日。 「休假日」是指规定给雇工休息之周休、节日或年休假日。 「请假日」是指雇工请病假、节育假、事假、当兵假、技能培训假或产假。 「工资」是指雇主按合约规定付给雇工的时薪、日薪、周薪、月薪或其它时段,或按雇 工正常工作日工作业绩计算,包括雇主发给雇工没有工作的假日与请假日但享有合法的工资。 「工作日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日全时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里规定的工资。 • 『技术标准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里按技术能力标准规定的工资。 • 『加班』是指超出第23 条规定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不论是正常工作日或休假日。 • 『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 • 『假日工作工资』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工作工资。 • 『假日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加班的工资。 • 『补偿金』是指雇主在结聘雇工时发给的雇工的补偿费,与其它雇主必付雇工的工资无 关。 • 『特别补偿金』是指雇主在聘雇合约结束发给雇工的特别规定补偿金。 • 『累积基金』是指雇工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 『补助金』是指雇主补助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 「厅长」是指劳工福利和保护厅厅长。 • 「部长」是指此法内指定的在任部长。 第六条:让部长劳工和社会服务部部长执行此法律,且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及发出部法 或公告来执行此劳工法的公告及条例。对于任命「劳工检查员」一事,将定出权力范围,以 及执行任务的条件。 上述劳工部法及公告,当政府发出公布后,当即生效。 第一篇 一般法 第七条:按照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的权力或利益,不能因而去取消雇工在其它法律该有 的权益。 第八条:让劳工部长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其检查员的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 的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又公正地为劳工及其亲属乃至死亡者解决各种案件纠纷。当劳工和社 会福利部告知法庭后,该检查员即有权办案至结案为止。 *第九条:若雇主不按照第十条第2 段的法律规定来退还保证金,或不按照第七十条规定 时间内,拒发薪水、加班费、假日工作工资、假日加班费,或按照第一一八条法律所规定的 补偿金、按照第一二O条和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二条法律所规定的特别补偿费等等,则命令 雇主要以15%的年息连本带利地退还于雇工。 若雇主没有适当而又合理的理由来拒还或拒付上述第 1 段列明的金额给雇工,则自拒还 或拒付日算起,超过7 天后,雇主必须支付额外赔偿费,即以每7 天增加支付15%的拒付 金额给雇工。 若雇主已准备退还或支付上述第 1 段和第 2 段列明的金额,且已将金钱交给劳工厅厅长 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的人士,以便付给雇工,此种情况下,则雇主以交钱日算起,不用支付 利息和额外赔偿费给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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