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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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1、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 2、接触时间不明确; 3、接触因素不明确; 4、接触剂量不明确; 5、上岗前健康状况不明确。 * 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 1、开展职业病诊断前的现场调查 ⑴通过必要的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 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⑵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 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 调查结果判定。 * 2、责成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这是法律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时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 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 3、请有关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因此,可以请相关机构提供诊断所需的证明材料。 * 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 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 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档案; 4、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检测资料; 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 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 * 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诊断鉴定机构无法取得诊断所需资料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人的身份等作为诊断鉴定的参考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重复诊断”与“异地诊断”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 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 3、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凡违反规定作出的诊断结论,应当视为无效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相关规定。某一机构已做出诊断的职业病,其他诊断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5、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 6、《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 7、《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复鉴定。 8、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 * 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 * 鉴定申请的时效是按日计算,参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9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超过时效规定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权利。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时,从相关专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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