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给体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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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给体检报告   篇一:关于部分离职员工未进行离职体检问题的请示   关于部分离职员工未进行离职体检问题的请示   各位领导:   XX年3月26日,在统计XX年度应进行岗中职业健康体检的相关情况时,发现秦皇岛厂区部分离职员工(名单见附件)未进行离岗前体检。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国家安监总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病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也做了明确说明,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职业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避免未进行离职体检员工在后续的工作岗位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对公司产生连带影响,建议公司以“函”的形式通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离职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或者在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公司报销检查费用。以减少公司未来的潜在风险。   妥否,请公司领导指示。   篇二:[职业健康监护] 员工不做离职体检,企业如何自证无罪?   [职业健康监护] 员工不做离职体检,企业如何自证无罪?   嘉宾提问四:   员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需要进行离职体检。但员工在离职时没有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没有进行离职体检。解除合同后,当员工到别的企业工作时也有可能接触到其他的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专家解答:   一方面,可能存在企业单方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比如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甚至有触犯刑法的,这样企业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公司(对员工)进行体检的义务,你能做的,还是应当要做。   另一方面,在客观上比较常见的是,员工有时候不辞而别,员工自己用事实行为终止了劳动合同,没有做离岗体检。这个情况不好处理。建议企业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一直有在履行这种行为,是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企业)没有办法旅行这个法定义务。比如可以在工资结算的时候提醒,但如果员工连工资都没结算就走了,公司得以合理的证明没法通知到员工。如果没法证明,那么就属于企业的责任。   职防院意见:   ——自动离职是指在职工出现不辞而别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职工仍不到岗,许可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中断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方式。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离职属严重违纪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规范的做法是做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且要把这个决定送达本人,直接送达不了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不了被退回来的将其公告,这是一个完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一般来讲,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的一切问题就与原用人单位无关。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当发现有员工“自动”离职时,应了解其是否因疑似职业病而离职,如属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和治疗,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即便是自愿签订,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很多用人单位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就行。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3条,该条明文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说,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保护地位。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民: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可否这样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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