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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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   附件6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1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的编制。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名的规范及指南》;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碳排放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排放源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炉、高炉、炼钢降碳过程等。   排放单元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   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本指南中仅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除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报告期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1个自然年。   报告范围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监测   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活动数据   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石灰的产量等。   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   二氧化碳清除指由企业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使用,以及经碳捕集与封存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式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4原则   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报告编制流程组织和筹划   明确碳排放报告工作牵头部门,落实负责人。选择适合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编制企业碳排放年度监测计划。   前期信息收集   收集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运营管理、产能产量、能源消费等信息,确定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和相关核算数据的来源,为碳排放核算提供依据。   数据核算   根据核算指南和企业具体情况,收集相关活动数据和支持性资料,计算和汇总碳排放量。通过核算过程对监测数据的需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报告编制与内部审核   按照本指南中报告章节设置及编制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企业碳排放核算结果进行审核,修改并完善碳排放报告。   6报告章节设置   企业碳排放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报告正文包括五部分内容。企业碳排放报告模版见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企业概况   明确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法人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分公司情况、经营范围、产品方案、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生产工艺、能源消费情况、企业概况与上一年的变化情况等信息。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碳排放量报告范围,进行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的识别。   碳排放分类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产生直接排放的生产设备或过程为直接排放源,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工业生产过程。   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包括企业使用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企业排放分类及排放源示例见表5-1。   在报告范围内,按组织机构设置、厂房建筑分布或工艺流程,有顺序地确定排放单元和排放源,需绘制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当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和多个厂区位置时,首先按分公司运营范围,再按分公司下属厂区位置进行排放单元划分。若公司下辖分公司数量众多,为方便后期碳排放量核算时引用,也可参照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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