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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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组织的概念 1、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社会组织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尚没有明确、具体的定义。 2、原先一直称为“民间组织”,后改称为“社会组织”。 3、个人理解:我们现在政府文件及法律法规中所称的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时候是相对政府组织而言的,是指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有些国家称为非政府组织(NGO)。 二、社会组织的分类 1、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部行政法规为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政部规章:都是根据以上三个条例予以细化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以上三个条例框架下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予以细化 2、社会组织的分类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组织形式:(行业、工业)协会、(行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同业公会、校友会、慈善会、福利会、互助会等。 行业协会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拟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组织形式有: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目前,比较热门的社工机构就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组织形式就是基金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墓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三、社会组织的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 (二)登记管理权限 (三)登记制度 (四)登记成立的条件 (五)限制登记领域 (六)禁止登记领域 (七)登记流程 (一)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二)登记管理权限 原则:谁登记谁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国家级社会组织(社团、民非、基金会) 省级民政部门——省级社会组织(社团、民非、基金会) 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社会组织(社团、民非、非公募 基金会) 县级民政部门——县级及县级以下社会组织(社团、民非) 异地商会、校友会目前仅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才有登记管理权限。 (三)登记制度(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重) 1、双重管理:国务院三个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必须经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即成立登记社会组织,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 业务主管单位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如总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残联等);军队系统的相关部门。 2、直接登记:即无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同意,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目前从国家政策层面,并不是允许所有领域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直接登记,只是放开了四个领域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 ),这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广东省——登记门槛进一步降低 一是直接登记的领域更加宽泛。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外,其他社会组织一律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可实行直接登记。具体是保留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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