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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项目融资案例分析一——北京地铁四号线

(一)案例背景 作为“PPP”模式在轨道交通领域一个新的尝试和探索,“京港地铁”是一个重要实践。地铁4号线的线路自马草河北岸起偏向东,之后线路向西转向北,经由北京南站后,偏西北方向行进,逐步转向北,进入菜市口大街至陶然亭站,向北沿菜市口大街、宣武门外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至新街口;转向西,沿西直门内大街、西直门外大街至首都体育馆后转向北,沿中关村大街至清华西门,向西经圆明园、颐和园、北宫门后向北至龙背村。正线长度28.65公里,共设地铁车站24座,线路穿越丰台、宣武、西城、海淀4个行政区。是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骨干线路和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额为153亿元人民币。 (二)PPP方案基本结构 根据北京地铁4号线初步设计概算,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建设责任主体,将北京地铁4号线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4号线公司即政府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社会投资者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公司根据与4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特许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4号线公司。 (三)PPP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1)项目总投资:约46亿元。(2)项目建设内容: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空调通风、防灾报警、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等系统,以及车辆段、停车场中的机电设备。(3)建设标准:根据经批准的《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制定。(4)工期:计划A部分2007年底竣工,2009年9月正式通车试运营。(5)客流量预测:根据《可研报告》客流预测结果,初期(2010年)为71万人次/工作日,近期(2015年)为82万人次/工作日,远期(2034年)为99万人次/工作日。(6)根据国际客流预测机构香港弘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A公司”)的客流预测结果,初期(2010年)为58.8万人次/工作日,近期(2015年)为81.8万人次/工作日,远期(2034 年)为88.4万人次/工作日。 分析:在上述结构下,特许期内特许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4号线客流产生的票款收入。在传统投融资体制下,为使项目可批,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客流量测算得往往过于乐观。为使客流量的预测更加科学客观,并能被广大社会投资者认同,我们专门聘请了国际上著名的客流预测机构MVA公司,对4号线专门作了一份独立的专业预测报告。 (四)特许期限 特许期分为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建设期从《特许协议》正式签订后至正式开始试运营前一日;特许经营期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自试运营日起,特许经营期为30年。 分析:特许期的确定主要考虑到轨道交通项目所具有的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根据财务模型计算投资回收期并考虑一定合理的盈利年限。 (五)、特许权的终止和处理 (1)特许期届满,特许权终止。(2)发生市政府或特许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市政府严重违约导致《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并给予特许公司相应补偿;如果因特许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根据《特许协议》规定折价收购B部分的项目设施。(3)如果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终止《特许协议》,市政府将以合理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并给予特许公司合理补偿。(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履行《特许协议》且无法就继续履行《特许协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政府将以合理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5)如果客流持续3年低于认可的预测客流的一定比例,导致特许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且双方无法就如何继续履行《特许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将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按市场公允价格回购B部分项目资产,但特许公司应自行承担前3年的经营亏损。 分析:之所以给社会投资者设计一个退出机制,主要考虑到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在投资者无法盈利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系统安全运行,政府有义务介入以保证公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 (六)特许公司的组建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如果特许公司是内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文件]规定,资本金比例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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