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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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PAGE \* MERGEFORMAT 1 目录 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24441 3 系统选择 PAGEREF _Toc24441 1 HYPERLINK \l _Toc18107 4 系统设计 PAGEREF _Toc18107 1 HYPERLINK \l _Toc12402 4.2 消防炮布置 PAGEREF _Toc12402 1 HYPERLINK \l _Toc27335 4.3 水炮系统 PAGEREF _Toc27335 2 HYPERLINK \l _Toc5004 4.4 泡沫炮系统 PAGEREF _Toc5004 2 HYPERLINK \l _Toc5988 4.5 干粉炮系统 PAGEREF _Toc5988 3 HYPERLINK \l _Toc16658 5 系统组件 PAGEREF _Toc16658 3 HYPERLINK \l _Toc21842 5.1 一般规定 PAGEREF _Toc21842 3 HYPERLINK \l _Toc4581 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PAGEREF _Toc4581 3 HYPERLINK \l _Toc10402 5.4 干粉罐与氮气瓶 PAGEREF _Toc10402 4 HYPERLINK \l _Toc5561 5.6 阀门和管道 PAGEREF _Toc5561 4 HYPERLINK \l _Toc13946 5.7 消防炮塔 PAGEREF _Toc13946 4 HYPERLINK \l _Toc26711 6 电气 PAGEREF _Toc26711 4 HYPERLINK \l _Toc29135 6.2 控制 PAGEREF _Toc29135 5 PAGE \* MERGEFORMAT 1 PAGE \* MERGEFORMAT 1 3 系统选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2 消防炮布置 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4.3 水炮系统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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