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水务局行审批事项清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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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1 区水务局 水影响评价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水务法[2013]6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4.《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2 区水务局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3 区水务局 开凿机井批准 行政许可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3.《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3.《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第七条: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4 区水务局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5 区水务局 临时用水指标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四十九条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第五十四条一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6 区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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