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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鄂科技规〔2017 〕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
意见》(鄂政发〔2015〕40 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
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
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
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
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
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
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
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
证的个人。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完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3.建设、维护专家库;
4.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通知;
5.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6.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7.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8.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省科技厅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
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省科技厅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
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
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并
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
环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省重点
产业需求,广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
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
助方式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四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并在线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
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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