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建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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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4—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 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 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 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 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校规模及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布局设置 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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