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毒物与中毒》-课件设计(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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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毒物与中毒 第一节 概述 一、毒物的概念 凡一种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与作用,致机体功能障碍,甚至死亡即为中毒。 导致机体中毒的物质即为毒物。 (一)毒物与药物   毒物与药物没有绝对的界线。用于治疗疾病时称药物,被用于伤害机体时则为毒物。有些毒物与药物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区别。微量用于治病,稍大剂量就为剧毒药。   如:阿托品、吗啡、砒霜(三氧化二砷) (二)剂量   剂量大小是最基本的,既不能说微量即可引起中毒的才叫毒物,也不能不管剂量多大,只要进入机体有毒性作用的就是毒物。   如食盐(NaCL)、木薯。 (三)化学变化   物质进入机体后虽有危害作用甚至致命,但如果没有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变化与作用的,也不能称之为毒物。如血管注入空气、大量注射清水等,都是物理作用,这些物质不是毒物。 (四)途径   毒物要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机体才能发挥毒性作用。   如蛇毒、庆大霉素等 (五)毒性   毒物一般是根据动物试验的结果确定其毒性的。采用口服形式,以每公斤体重一次口服剂量为单位,逐次增加,凡能出现中毒症状的,就为中毒量。   被试验的动物半数死亡的剂量即为半数致死量(LD50)。   根据半数致死量的剂量大小,又可分剧毒、高毒、中毒、低毒。   一般而言,如经一次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小于15mg/kg者为剧毒,15~150mg/kg为高毒,151~1500mg/kg为中毒,大于1500mg/kg为低毒。 二、引起中毒的原因 (一)投毒杀害   1、混入食物、饮料。   2、伪称良药骗用。   3、拌、注入正在治病的药物中。   4、喷洒。   5、弹射、皮刺。   6、塞入自然孔道。   7、利用对药物的禁忌症,投药杀害。 (二)以毒自杀 (三)误用 (四)偶然事故 第二节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一、毒物的物理特性 二、毒物的量 三、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 四、毒物进入机体的速度 五、机体状况 六、习惯与过敏 第三节 中毒的检验 一、中毒检验的决定   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不是中毒,需经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系列检验,方能作出认定。但这种检验一般都是第一线工作的执法工作者要求下进行的。即是说首先执法机关发现有中毒可疑,因而决定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否则就会糊里糊涂地丧失检验时机,错过取证机会,从而有可能放纵罪犯。出现哪些情况时应怀疑到中毒的可能,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检验呢? (一)案情提供的可疑信息 1、死得突然。 2、死亡过程可疑。 3、死时症状可疑。 4、同时几个人发生相似症状或同时突然死亡。 5、曾流露过服毒念头或群众反映有被毒死可能者。 1、死得突然。   素来健康的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在未确认因病而死之前,不管死者家属、亲戚、或有关人员如何陈述,均不能排除中毒的可能性。 2、死亡过程可疑。   虽有病,但突然死亡时的症状与疾病不符,死因不能用疾病解释,或疾病不可能突然恶化致死等。 3、死时症状可疑。  临死前出现各种症状,未证实病症时,应考虑能产生这种症状的疾病及毒物中毒。症状与毒物的关系,举例如下: (1)呕吐:酸碱、氰化物、砷化物、有机磷、磷化锌、C0、盐卤、磷、烟碱、苯、土豆芽、河豚鱼、斑蝥等中毒时可出现。 (2)昏睡、昏迷:安眠镇静类药、麻醉类药、C0、酒精、洋金花、硫化氢、有机磷、煤油、蛇毒等中毒可出现。 (3)狂躁不安:砷化物、酒精、颠茄、二甲苯、断肠草(钩吻)、食物中毒时可出现。 (4)抽搐:士的宁、咖啡因、氨茶碱、有机磷、氰化物、钡、鱼滕等中毒可出现。 (5)腹痛:强酸强碱、砷化物、有机磷、磷化锌、氰化物等中毒可现。 (6)出汗:有机磷类等中毒可出现。 (7)瞳孔散大:阿托品类、酒精、乙醚、麻黄素等中毒可出现。 (8)瞳孔缩小:有机磷类、阿片、吗啡、海洛因、巴比妥类等中毒可出现。 (9)复视:断肠草,蛇毒中毒可出现。 (10)流涎:有机磷等中毒可出现。 (11)尖叫一声倒地死去:氰化物中毒可出现。 4、同时几个人发生相似症状或同时突然死亡。 5、曾流露过服毒念头或群众反映有被毒死可能者。 (二)现场提供有中毒可疑的信息 现场发现有中毒可疑情况,未找到确切的解释前,不能排除对中毒的怀疑。 1、进入现场嗅到特殊气味。 2、现场有呕吐物。 3、有可疑的包装用具或投毒工具。 4、有正在进食或直后突然发生症状、死亡的迹象。 5、有剩余毒物或可疑物质。 6、有动物(特别是昆虫)死去,死得可疑。 7、呈现在睡眠的状况中突然死去。 8、尸体姿势不自然,又未发现致命损伤。 9、现场有与毒药有关的书籍处在使用状态。 10、现场发现有关中毒的其他文字资料。 (三)尸体检验时发现可疑情况。 1、衣服有可疑流痕、粉末、口袋有特殊气味或可疑包装用具、纸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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