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问题分析-刑事诉讼法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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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问题分析-刑事诉讼法专业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为申请河北大学学位所提交的题目为( 街' í究讪忿何1é )的 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 荷兰然 )指导并与导师合作下取得的研究成果,研 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在河北大学所提供的研究经费及导师的研究经费资助下完 成的。本人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制定的各项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河北大学的相关规定。 本人声明如下:本论文的成果归河北大学所有,未经征得指导教师和河北大学的书 面同意和授权,本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公开和传播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内容。如果违反 本声明,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人: 定j 苟久意 日期: v:> 年{月 二日 作者签名 : 导师签名: 日期:一旦L年一 月一王一日 日期:丘主11年」月手一日 PAGE PAGE 1 引 言 引 言 翻供是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表现为情况复杂,形式多种多样。据调查 发现,2004 年江苏省泰州市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量占总案件翻供量的 28、12% [1],而且,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为了想减轻罪责,在起诉或审判阶段想方设法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 所作的有罪供述,以致在某些地方翻供率竟然达到 50%甚至以上[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是第一手证据资料,对刑事案件起到了直接证明作用,从而影响定罪量刑,因 而翻供加大了司法人员侦破、审理案件的困难程度。尤其是恶意翻供造成了诉讼资源的 浪费,诉讼效率低下,扰乱了应有的司法秩序。在实践工作中,如何遏制恶意翻供合理 利用诉讼资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翻供”现象的出现是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表现形式。所谓辩护权当然包括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的权利,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也就是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推翻原供为自 己辩护的权利。我国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支持实事求是的据 实翻供,并不支持为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而进行的不实翻供。被告人虽然有权翻供,但 是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行为需要有一定的容忍限度。[3]在我国,翻供问题的出现应该首 先从制度原因考虑,通过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充分认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翻供 的特点和原因,分析造成翻供产生的各种因素,提出对翻供问题进行程序控制的制度预 设,在刑事诉讼中有着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不仅要从现实国情出发,更要从发 展的眼光来看待刑事司法改革,树立全局观,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保 障人权的同时抑制恶意翻供现象。 河北大学诉讼法硕士学位论文 第 1 章 翻供概述 1.1 翻供的含义 大多数法学学者对翻供的概念都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把握,同时侧重于阐述动态 方面,并对翻供的主体都达成了共识,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对翻供的概念界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讯时推翻原来供词作新的交代”。 [4]第二种观点,翻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 部分供述”。[5]第三种观点,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向司法人员所作的 供述和辩解”。[6]第四种观点,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而做 出另外供述或者进行无罪辩解的行为”。[7]第五种观点,翻供的定义应当是指“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犯罪及重罪 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8]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翻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的各个阶段(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推翻原供述的一部分或全部的供述和辩解。 1.2 翻供的特征 1.2.1 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受刑事追究的人才可以成为翻供 的主体,而没有被刑事立案和追究的人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被刑事立案处于侦查或起 诉阶段被刑事追究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审判阶段受追究的人是被告人。 1.2.2 翻供的前提条件 翻供的前提是原供存在,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作了供述或者辩解。其中原 供应该以司法人员做的讯问笔录或被追诉人书写的供词等合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一般情 形一般不属于翻供:由于翻供发生在立案后,所以针对立案前的一般调查、审查所做的 供述,立案后推翻供词不属于翻供;针对自诉前的调查所做的供述,推翻供词也不属于 翻供;在侦查期间做的供述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也不属于翻供。 3 3 第 1 章 翻供概述 翻供的形式 翻供现象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常见现象,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后供全盘 推翻前供,不承认前供所说的全部犯罪行为;有的是通过后来所做的供述部分否定最初 所做的供述,承认前供所说的部分犯罪行为(承认应判较重刑罚的罪或承认应判较轻刑 罚的罪,承认以前所做的罪行或承认目前所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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