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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培训讲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6.26 九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通过 1999.5.1 实施 共六章: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执业医师法》适用对象 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三、医师执业注册 四、医师执业规则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六、法律责任 一、《执业医师法》适用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需持有两证:           《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两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组织机构分三级 国家——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市(地级市及设区的市)——考点办公室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参考对象及程序: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统招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对象及程序: 三、医师执业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经注册后,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5年,申请审批个体开业,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下列情况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的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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