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2014.4.16 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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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4年4月16日 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639121"1 总则 PAGEREF _Toc111639121 \h 1 HYPERLINK \l "_Toc111639122"2 术语 PAGEREF _Toc111639122 \h 1 HYPERLINK \l "_Toc111639123"3 层高计算 PAGEREF _Toc111639123 \h 2 4 建筑面积计算 5 容积率的计算 6 建筑密度的计算 7 绿地率的计算 8 停车位的计算 9 建筑高度的计算 HYPERLINK \l "_Toc111639124"本规范用词说明 HYPERLINK \l "_Toc111639125"附:条文说明 PAGE 1 1 总则 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可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 2.1 层高 相邻自然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封闭阳台 进深小于或等于2.0m的封闭式的阳台。 2.5 露台 位于建筑物屋面,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没有顶盖的室外平台。 2.6 凸窗 突出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悬挑窗。 2.7 天井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8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10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11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 2.12 复式住宅 位于多层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13低层联排住宅 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由主要房间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 3 层高计算 3.1 层高计算细则 3.1.1 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m的结构找平层。(图3.1) 3.1.2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图3.1)。 图3.1 层高计算图示 3.1.3 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层高为该层楼(地)板结构面层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图3.2) 图3.2 坡屋顶层高计算图示 4 建筑面积计算 4.1 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4.1.1 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1.2 建筑物的墙体向内倾斜时,室内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1.3 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当墙体倾斜面不加以利用时,按结构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倾斜面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1.4 各类型建筑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增加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详见表4-1。 表4-1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 建筑类型 基准层高限值 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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