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宪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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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以至仁至慈的真主的名义制定) (一九七三年四月十日巴基斯坦国民议会通过,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二日国民议会议长认证) 序 言 鉴于全宇宙的主权仅属于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规定的限度内所行使的权力神圣的委托; 鉴于巴基斯坦人民的意愿是要建立这样的制度; 国家将通过人民选举的代表行使其权力和权限; 伊斯兰教所规定的民主、自由、平等、容忍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将得到彻底的实行; 穆斯林能够依照《古兰经》和《圣训》所规定的伊斯兰教教义和要求,在个人和集体领域内安排其生活; 作出充分的安排,使少数教派自由地信奉宗教、从事宗教活动并发展其文化; 目前已纳入巴基斯坦版图的领土和今后可能纳入巴基斯坦版图的领土应组成一个各单位按规定的权力和权限划分实行自治的联邦; 如下的基本权利将得到保障: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经济和政治公平,上级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前提下的思想、表达、信仰、礼拜和结社自由; 作出充分的安排,以保护少数教派以及落后和被压迫阶级的合法利益; 充分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 保卫联邦的领土完整、独立以及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主权在内的一切权利; 以使巴基斯坦人民繁荣幸福,在世界各国中获得其应得的光荣地位,并为国际和平和人类的进步与幸福作出自己的全部贡献。 因此,我们巴基斯坦人民 意识到我们在全能的真主和人类面前的责任; 认识到人民为巴基斯坦事业所作出的牺牲; 忠实于巴基斯坦的缔造者、伟大领袖穆罕默德、阿里、真纳关于巴基斯坦将是一个以伊斯兰社会公正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国家的宣言; 致力于维护人民在反对压迫和暴虐的不懈斗争中所取得的民主; 受到通过新制度创立一个平等社会以维护我们国家和政治的统一和团结的决心的鼓舞; 特由我们的国民议会代表制定并通过本宪法并且呈献给我国全体人民。 第—编导 语 第一条 第一款巴基斯坦为联邦共和国。其全称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巴基斯坦。 第二款本宪法适用于如下的巴基斯坦领土: (一)俾路支省、西北边境省、旁遮普省和信德省; (二)伊斯兰堡联邦首都特区,以下简称联邦首都; (三)联邦直辖部落地区; (四)通过归并或其他方式纳入或可能纳入巴基斯坦版图的邦和地区。 第三款宪法将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使东巴基斯坦省的人民在该省所受到的外国侵略和这种侵略的影响消除时在联邦事务中获得其代表权。 第四款议会可通过立法,按照它认为合适的条件接纳新的邦或地区加入联邦。 第二条伊斯兰教是巴基斯坦国教。 第三条国家将确保消灭各种形式的剥削并逐步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第一款享受法律的保护和依法对待是每个公民(不论其身在何处)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每一个旅居巴基斯坦的人也享有这项权利。 第二款特别是, (一)非依据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有损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或财产的行动; (二)不得阻止或妨碍任何人做未为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三)不得强迫任何人做法律不要求他做的事情。 第五条 第一款忠于国家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 第二款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不论其身在何处)的基本义务,也是每一个旅居巴基斯坦的人的基本义务。 第六条 第一款凡使用武力、显示武力或利用其他违反宪法手段废除、企图废除或阴谋废除、破坏、企图破坏或阴谋破坏本宪法者均按重大叛国罪论处。 第二款凡支持或煽动本条第一款所说的行为的人,同样按重大叛国罪论处。 第三款议会应立法规定对犯叛国罪者的惩处办法。 第二编基本权利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在本编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 “国家”指联邦政府、议会、省政府、省议会和依法有权征收赋税的地方或其他当局。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八条 第一款任何法律,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习惯法或惯例,凡与本章所规定的权利相抵触者,其相抵触的部分均属无效。 第二款国家不得制定剥夺或取消本章所规定的权利的任何法律,违反本款规定业已制定的任何法律,其违反的部分均属无效。 第三款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法律: (一)有关军队、警察或其他社会治安部队的成员执勤或内部纪律的法律; (二)附表一所规定的、并在本宪法生效前夕即已生效的各项法律; 上述法律或其任何条款不因同本章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而成为无效。 第四款尽管有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立法机关应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使附表一所规定的法律,除经济改革法律及与经济改革有关的法律外,同本章所规定的权利相一致。 但是,有关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决议延长上述两年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释条款]如果处理这类法律的立法机构是议会,上述决议应由国民议会作出。 第五款除本宪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本章所规定的权利不得暂停实施。 第九条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 第十条 第一款如不尽快向被逮捕者本人说明逮捕理由,不得予以拘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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