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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及当代启示

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及当代启示   摘 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索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可忽视。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给我们以启迪,我国应该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和力量。   关键词:罗马法 法学家 法学发展 法治建设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一、罗马法学家活动概况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与罗马法学家的成长过程步伐一致。罗马法学家的成长、活动分为形成时期、鼎盛时期和衰落时期。总结罗马时期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有:1、解答,即通过口头或书面对民众咨询的法律问题的解释、答复;2、意见,即向皇帝和执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办案,即指导辩护人办案及指导诉讼当事人诉讼;4、教学,罗马法学家在参与司法实践及著述之余在法律学校兼授法学,使罗马大法律教育达到了古代社会最发达的程度;5、著述,大致分为学说汇纂、市民法评论、告示评论、对法律或元老院决议的评论、法学阶梯、其他各项议题、某项法规或某一法学家等的评述,内容纷杂。这其中,法律解释和著述立说对罗马法的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均体现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一些伟大的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担任帝国军政长官,代表皇帝行使司法权,在上诉或初审案件的裁决中反映他们的法学理论;一些法学家是皇帝的常设法律咨询机构"顾问会议"的成员,从事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制作敕令,因此敕令中也体现着古典的法学理论。   (二)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在罗马的发展经由宗教法学--世俗法学--科学法学而终成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独立学科。斯凯沃拉第一次将希腊逻辑分析方法和罗马传统的简单归纳法相结合……试图系统地建立法学体系,罗马法由此逐渐科学化,法学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成为独立于哲学、文学、艺术等的一门学科。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这些法典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伦比的影响,被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三)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思想上,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思想运用于法学研究实践中,创立了一种与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法律概念,如"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在法的概念、原则等问题上,他们创造了法学、私法、诉、遗产、特留份、定金、契约、先占、所有权、无因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术语,提出了私权平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新法优于旧法、自然法的理性原则等。法律体系上,法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罗马法进行分类,其中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所作的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的首创,不仅被当时的罗马立法所承认,也为后世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还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等。罗马法学家关于罗马法的分类为后世许多国家法律的分类提供了范例,特别是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一书中将罗马私法细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体例为后世民法奠定了历史性基础。   (四)法学家对罗马立法、司法制度和技术的贡献   制度方面,罗马法学家创建了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所有权和占有制度、侵权赔偿制度、时效制度,亲系和亲等制度,民事不告不理等。立法和司法的技术方面,罗马国家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立法,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   三、对我国法学及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曾说:"当今法学家不仅是法治思想的重要创造者和传播者,是立法活动的重要实践者,又是司法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家的活动同样密不可分,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所作的建树,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法治建设也要从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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