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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讲座

1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讲座 主讲: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变化 主要变化:这次修改的消法当中,新增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3条,实际增加了8条.新增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3条是争议的解决,3条是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 (一)保护个人信息,禁止商家“卖单”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新消法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56条第9款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二)实行网络等远程购物商品 “无理由退货”制度 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 后悔权实际上是冷静期,是充实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欧美等国家早已就一些高风险的消费市场为消费者定下冷静期,在直销市场上,美国的冷静期是3天,而欧洲是7天。日本1968年就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日本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 后悔权有严格限制的使用范围,以下四类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根据新规,网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提醒】 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第28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四)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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