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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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应用

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应用   摘 要: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发的《新会计准则》在非货币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现实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有效运用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我国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努力,提出有效解决措施,以合理引导与规范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金融工具 非货币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   2006年2月2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独立的会计计量属性,并且在非货币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具体的会计准则中得到运用。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情况   (一)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工具的主要不同表现在:首先,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并且一律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这样可以及时、有效地反映金融工具所隐藏的风险及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其次,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并采用实际利率摊余法进行后续计量,更准确地计量各类金融工具。但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通过调整或者估价技术才能确定,会存在有一定的主观性,其可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金融工具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规定并不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先转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待实现时才转入损益表,相似的两类金融资产,处理方式却相差较大,这无疑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管理层新的利润操纵手段。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详细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规范并指导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中的有效运用。   (二)公允价值在《企业合并》准则中的具体运用。   我国公允价值在《企业合并》准则中的具体运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且主要体现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第一,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在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其合并成本为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作为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第二,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即使可以对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但是对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以至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仍然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1]。   (三)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具体运用。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具有投资性质的非金融资产,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一种新的计量模式可供选择,使得被低估的房地产估价更接近其市场价值,这对于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信息,因投资性房地产的的确认和计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当然,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该满足的条件,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选择做了严格的限定,一旦选定就不得随意变更,从而有效控制报表使用者利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选择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另外,准则规定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需要在表外披露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依据何在,企业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采用的估值技术等信息,也就是详细披露企业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一系列相关的重要信息。另外,相对于传统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无需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但是企业需要定期及时地在当期损益表中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等应该在表外详细列示。这些都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严格限定。   (四)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具体运用。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应用指南中,对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能否可靠计量的判断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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