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_应对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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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_应对实务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指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强迫劳动者加班;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3小时,每月超36小时,综合工时和不定工时超3小时除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口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2008小时/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8天=502 小时/季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168小时/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企业出现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情况,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 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确定办法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工资计发基数;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应先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 * 标准工时制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的报酬。 这里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 综合工时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原则 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 在综合计算时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上述规定。 * 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公休假日 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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