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缔约过失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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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它是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是什么 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有三种利益存在,期待的利益、履行的利益和诚信的利益。期待的利益,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期待得到的利益;履行的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当事人所能得到的利益;诚信的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信原则,所应当享受的利益。在合同未有效成立之前,不存在合同履行的利益,同样,基于合同的期待利益也因合同尚未成立而丧失存在的基础,只有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成为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侵害人应当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缔约上过失责任) M与L公司是竞争对手,H公司是M、L两家公司竞争产品的潜在客户。 M公司本无意与H公司合作,但为了限制L公司的订单,在其与H的谈判过程中,M向H允诺如果H不与L公司订立产品采购合同,则M与H订立合作合同。 H公司信赖M公司的允诺而未与L公司订立采购合同,但M最终拒绝与H订约而使H公司遭受损失。 (一)构成要件 1、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 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指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的说明、告知、注意、协助、保密等义务。 注意: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合同义务有别,是附随义务。与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相类似。 3、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4、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1)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 (2)信赖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 (3)信赖利益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1) 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 2、订约欺诈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1)财产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告知义务; (2)瑕疵告知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 (3)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定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3、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 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层面的,是多个部门法的任务。 有以下法条直接涉及商业秘密: 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 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不正当竞争责任; 4、《公司法》第62条:董事、经理、监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5、《合同法》第348条、第350条、第351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6、《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 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因未尽到保护照顾的义务 违反强制订约义务 无权代理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案例:路滑摔倒案 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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