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X-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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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1*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 则 (1) 2 材 料 (8) 3 设 计 (11) 4 型式试验 (21) 5 制 造 (24) 6 监督检验 (28) 7 气瓶附件 (42) 8 车用气瓶安装 (46) 9 充 装 (47) 10 使用管理 (56) 11 定期检验 (59) 12 附 则 (62) 附件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64) 附件B 气瓶标志 (66) 附件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74) 附件D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0) 附件E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81) 附件F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82) 附件G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申请书 (83) 附件H 气瓶及附件型式试验样品抽样与管理要求 (84) 附件J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 (86) 附件K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气瓶阀门) (93) 附件L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 (95) 附件M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96) 附件N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97) 附件P 气瓶阀门制造许可品种分项 (99) 附件Q 车用气瓶安装自检报告 (100) 附件R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101) 附件S 气瓶充装许可证 (102) 附件T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0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二种或者二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及其设置的气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以下简称气瓶附件); (2)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本规程1.4规定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除外)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手提式干粉型及水基型灭火器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含气瓶附件,下同)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未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与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标准制定单位还应当编制标准编制说明,说明编制的标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以及采用、参照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标准及其样品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制、试用;试制、试用期满后,制造单位会同充装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试用工作总结后,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7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2)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为协调标准。本规程主要协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准: (1)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 (2)GB 5100《钢质焊接气瓶》; (3)GB 5842《燃气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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