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奶牛养殖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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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奶牛养殖保险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吉林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1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明细表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二)奶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 (三)投保时牛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的非淘汰牛; (四)奶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六)投保单位存栏量在15头(含)以上。 (七)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承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副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四)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六)添加饲料添加剂造成保险奶牛机体损伤;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八)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九)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奶牛因保险责任中疾病死亡。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第六条 奶牛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第八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期结束,原参保奶牛经验体合格续保的,不设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二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奶牛饲养管理规范,妥善保护耳号标识,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做好防疫、配种、妊娠等记录。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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