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文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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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文参考

美公布《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译文仅供参考) 4月28日,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外国法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并给予45天公众评论期。该条例是《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旨在落实《外资安全法》有关规定。 一、《外资安全法》的有关背景 美《外资安全法》于去年7月26日经美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旨在改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该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结构、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等,也确定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外资安全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合法性,该法确定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主席)、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统命令,国家情报局局长(DNI)和劳工部部长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依职权”成员。国家情报局局长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被审查交易提出独立分析,并无其他政策角色。同时,财政部也可视情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工作。 《外资安全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外国投资委员会首先进行30天的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如不能确定,则可基于以下原因进行45天的调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在30天的审查期之前或之内得到减轻;第二,交易受外国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使外资控制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其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能减轻;第四,负责审查的主要部门认为需要采取此种调查并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 为确保外国投资委员会高度负责地做出决定,《外资安全法》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级负责官员须向国会保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已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总统决定该笔交易可通过审查,也需公开声明这一决定。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需在30天的审查期后进行45天的全面调查,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需要确定该笔交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样,根据721(b)))721节生效的日期,即1988年8月23日。 §800.211 实体 “实体”可指任何分支机构、合伙制、集团或子集团、协会、财产、信托、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或组织(无论是否依照某州的法律组建);由以上所列任何实体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产品/服务所运营的资产(即便这些资产不以单独法人形式存在);任何政府(包括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美国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包括政府出资机构在内的实体与机构)。 §800.212 外国实体 “外国实体”是指: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上市公司,其股票证券主要在一家或多家外国证交所流通;或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外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所有者权益的其他任何实体。 §800.213 外国政府 “外国政府”是指除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州政府分支机构之外的任何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及地方政府(包括其各自的部门、机构和单位)以及非经选举产生成为国家首脑且拥有政府职权的个人。 §800.214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 §800.215 外国国民 “外国国民”可指任何非美国国民的个人。 §800.216 外国法人 “外国法人”是指: (a) 任何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或 (b) 任何受或可受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控制的实体。 例一: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且只在美国之外开展业务。X公司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因而控制着A公司。X公司在美国组建,并由美国国民完全所有与控制。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尽管A公司在美国之外组建并只在国外运营,但其并非外国法人。 例二:例一第一句的事实不变。 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但该外国政府通过政府干预者对A公司实施控制,则A公司视为外国法人。 例三:A公司在美国组建并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由X公司控制。X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其股份一半由外国国民持有,另一半由美国国民持有。A公司和X公司均为外国法人。A公司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四: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某外国国民所有与控制。A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为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五: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A公司45%的投票权由多个无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均持有,任何单个外国投资者都不具有控制权。外国投资者之间并无针对A公司的、与其他具有投票权的股东采取一致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A公司其余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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