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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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条 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条 各重点领域的风险等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控制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四)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全面掌握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全面、系统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工作环节或重点部位、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风险,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 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指南,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 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等级评定、等级变更和销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 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基本情况、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提醒、标识牌、讲解宣传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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