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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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080.99 A12 M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T 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service 2017-03-08发布 2017-03-20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发 布 1 MZ/T084—2017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机构要求 1 5 人员要求 2 6 设施设备要求2 7 服务要求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保密协议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统计表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隐私保护协议7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记录表 8 8 参考文献 9 I MZ/T084—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厦门市民政局、杭 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刘涛、杨文涛、许立阳、李航航、张留军、窦娜娜、郝红梅、葛东升、 房伟、蔡健、刘列、施晓琼、陈珺、高凤英、刘彩霞、张卫东、陈雪芬、韩韬轶、谢需等。 II MZ/T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方面的定义以及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服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构提供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婚姻家庭辅导 marriageandfamilycounseling 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指导帮助。 3.2 婚姻家庭辅导员 marriageandfamilycounselor 受婚姻登记机构指派或委托,向服务对象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 员。 3.3 婚姻家庭辅导室 roomformarriageand familycounseling 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为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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