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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技防5号:关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补充说明(一)
关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的补充说明(一)
一、设备选型
安全防范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包括镜头、摄像机、数字录
像设备(含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显
示终端等,均应有符合上海地标(含“技术要求”、“技术规
范”)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生产登记批准书,且设备的技术参数
应与系统设计的分级相适应。
二、前端布控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布控应根据所监视区域的点
(纵深)、线(水平)、面(区域)进行分别设计,应充分考
虑数字摄像机较模拟摄像机对监视环境适应性不同的优劣和
特征。同一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清晰度可根据所选用摄
像机清晰度的不同而允许存在多种分级。
用于特征性场合摄像机(如:电梯等),带云台变焦镜头
摄像机可采用模拟摄像机,系统组成方式,可沿用原有模拟
摄像机+视频电缆(控制和电缆)+硬盘录像设备等方式独立
搭建,系统指标应不低于 270 线;重要场合摄像机(大于 2
米出入口)的选型应保证系统清晰度指标不低于 600 线,且
不宜采用POE 供电方式。
电梯轿厢采用模拟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轿箱顶部、
电梯控制面板的上方,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显示器;采
用数字摄像机的,应具有抗逆光功能,应安装在电梯轿箱顶
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
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网络中断、设备故障、报警状态的
本地视(音)频信息存储功能,存储图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1 / 9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4.4 条的要
求。
三、传输设计
(一)本地传输
对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文本,应有满足
“技术要求”的网络交换设备性能指标,以及网络交换设备
设置位置、自身物理实体安全防护、供电方式及安全措施、
各层网络交换设备接入线缆最长距离参数等描述。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便于摄
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
对于摄像机分布较为集中的系统,一级交换机设计以24 口交
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2 个),对于摄像机分布
较为分散的系统,一级交换机设计可适当选择8 口、16 口交
换机产品(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 个)。同级交换机之间
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即产品标称交换
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 2 倍(全
双工)。
网络交换设备应提供由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认可的检测
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二)远程传输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图像质量应不低于
D1,单路图像占用IP 有线网络的带宽应不低于2M。远程实时
图像监控中心,前端上传带宽应不低于其本地单路图像录像
码流+2M。
四、数字录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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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或《综合型
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型式检验合格的数字录像设备,
可与摄像机、传输设备、显示终端等组成独立的数字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基本单元。磁盘阵列、网络视频录像等视(音)
存储设备,不能作为数字录像设备独立应用,应当属于综合
型数字录像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设备选型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集中存储的记录设备应根据系统
规模的大小进行设计,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存储设备接入视频
流的最少节点、读写速度、网络带宽以及设备自身的稳定性
和性价比。设备选型参考如下:
1、对小于32 路的系统,可采用数字录像设备进行存储;
2、对大于32 路小于 128 路的系统,可采用数字录像设
备或网络视频录像设备进行存储;
3、对小于512 路的系统(或 30 天图像保存总容量小于
640TB),可采用数字录像设备、网络视频录像设备或磁盘阵
列进行存储;
4、对采用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进行存储的,单台专业型
数字录像设备接入前端摄像机数量不超过16 路。
5、对30 天图像保存总容量大于640TB 小于1.2PB (或大
于512 路小于 1024 路的系统),应采用TB 级或PB 级高密度
磁盘阵列进行存储;
6、对30 天图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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