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票据法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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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票据法3

(四) 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和特征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将这一意思表示记载于汇票正面并签章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特征: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是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2、承兑行为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远期汇票必须承兑。 具体来说,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无需承兑,而商业汇票则必须承兑。 3、承兑的款式 票据法对付款人在进行承兑行为时的记载事项所作的要求。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付款人为承兑行为时必须记载,否则将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两项内容。 承兑文句,是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 承兑人签章,原则上要求必须与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的名称一致。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指承兑人应当进行记载,如果没有记载,则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 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得记载,否则会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承兑行为,仅限于正式承兑和和单纯承兑,承兑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凡是付款人在承兑记载中含有部分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内容的,都将导致承兑行为的无效。 5、承兑的程序 汇票的承兑,作为一项制度,是由持票人与付款人共同完成的。从程序上来讲,基本可以分为持票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以及付款人交还汇票三个步骤。 (1)持票人提示承兑 ? A、提示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汇票,并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其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意思的行为。提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是汇票的持有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B、提示承兑的期间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后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示承兑,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 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内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对汇票承兑的,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3)付款人交还汇票 当承兑期间届满,无论付款人是否承兑,均应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6、付款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是指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在法定期间内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出具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有权利拒绝承兑。但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未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7、承兑的效力 (1)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 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即由汇票的关系人变成汇票的债务人,而且是汇票上的第一债务人,承担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2)承兑对持票人的效力 对汇票的持票人来说,承兑具有确认和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效力,使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权。 (3)承兑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 付款人一经承兑,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免于受由于汇票被拒绝承兑而引起的期前追索。 案例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买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实际上,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无货可以提供,只是为了解决缺乏资金的问题。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本案中,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以后,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之责任。农业银行因为贴现行为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权利人,有权要求工商银行付款。 (五)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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