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第二章保险合同与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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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第二章保险合同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人, 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 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 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 立保险合同的一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民事主 体。 作为投保人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保险公司,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我国采取的是公司制,即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两种形式。 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 指以汽车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 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的独特之处。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1)保险人 汽车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汽车保险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值得注意的是,《保 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 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 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 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律 上从两个方面加以确认: 第一,年龄的规定。年龄十周岁以下。 第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的行 为。 (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 履行有一定关系的人,即通过提供保险服务,把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起来。 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 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我国《保险法》 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 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 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 构。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 个人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法》第126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126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另外为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业还形成了两则国际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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