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的核算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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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的核算1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 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其他减免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到2 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2 8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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