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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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县实际, 第一章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分配原则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保证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章 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 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科目、项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所编制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在财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填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报县第三章?经费审批管理 第四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公用经费,须先根据编制预算安排,经局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支取。 各学校申请公用经费时,须带上拨付经费的使用凭证(发票)、账目到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乱收费、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现象;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无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开支;有无乱招待、乱发或滥发教师津补贴;票据是否合法、合理,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产生新的债务;账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务处理是否科学规范等。凡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在七天内全部缴入基本账户如需使用,须经申报县审批后方能支取。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精神, 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学校财务管理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校设账、集中核算、加强事中监督的管理方法。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和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监督学校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除少量零星支出必须用现金支付以外,符合转账要求的一律转账支付,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第条 公用经费支出有关项目执行要求: .1 教师培训费公用经费总额的%; 15.2电教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5%; 15.3办公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 15.4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学校维修(护)费; 15.2 招待费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 .3 差旅费反映学校教职员工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标准。.4 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以内.9 每学期均按公用经费总额的5%留存预备金。 第五章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第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管理体制,即学校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其财务纳入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统筹管理。 第条 要严格小学、教学点的经费拨付审批,对其经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管理要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各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条 各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推行财务公开。学校经费预决算、金额较大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规模较大学校还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要进一步强化会计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各校会计要熟悉各项财经政策与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各类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财务报制度。各校会计末须认真、如实填报《资产负债表》和《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表》,于次月15日前上交至县凡填报不真实或上交不及时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条 各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在校内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等形式,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严禁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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