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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 卜仪 &化学化工学院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历史,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中,青少年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总的发展状况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国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其犯罪率和青少年罪犯占整个刑事罪犯的比重是不断提高的。 1950年至1959年的10年间,青少年罪犯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20%左右,青少年犯罪未构成一个社会问题。 1960年至1965年的六年间,我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均为全国人口总数的4‰。,明显下降,但犯罪青少年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30%左右,却处于上升趋势。 1966年到1976年的“文革”10年期间,犯罪青少年由于没有确定的统计数字,仅从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来看,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60%左右,青少年犯罪不仅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而且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已超过半数以上,从而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1976年以后,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持续上升的局面。 1978年至1980年的三年,青少年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峰,犯罪青少年与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约为60%—70%。 1983年至1985年,全国查获刑事犯罪作案人员总人口比率连续三年稳定在5‰。;但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比例又有所回升,1983年为60.2%,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24%。 1986年犯罪青少年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72.47%。 1987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3%。 1988年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的75.6%。 1989年青少年犯罪仍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自1990年起,青少年犯罪占全体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同80年代相比,比例有所降低。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的青少年所占比重一直在55%以上。 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 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580272人,其中青少年罪犯占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271529人,占罪犯总数的46.79%,其中青少年犯罪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而在青少年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 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罪犯中,青少年所占比例为52.88%,其中,青少年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7.58%,而且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达52.48%。 1992年,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56.13%,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 1994年,青少年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比例为49.12%,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6.7%。 以上数字说明,20世纪90年代前5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呈现下降趋势,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例: 1991年比1990年下降了4.43%; 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2.10%; 1994年比1992年下降了1.66%; 1994年则比1990年下降8.19%。 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青少年所占比重,1991年比1990年下降3.24%,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1.45%,1994年比1992年下降1.19%,比1990年下降了5.88%。 青少年罪犯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991年比1990年增加了2.82%,1992年比1991年增加了2.31%,1994年,比1992年增加了1.91%,比1990年增加了7.04%。 三组数据的比较说明,青少年犯罪从总体上而言,进入90年代前五年数量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所占比重仍相当高,质量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青少年罪犯所占比重较高,且逐年上升。 1995年至2000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情况为: 1995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7.53%; 1996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9.39%; 1997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8.92%; 1998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9.39%; 1999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6.71%; 2000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4.54%。 1991年至1998年,我国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的比例分别为:13.3%、12.2%、12.2%、11.2%、10.5%、10.1%、10.7%、10.7%,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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