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立强《侵权责任法》及纠纷防范_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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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 患者段某主因左侧肢体无力3小时于 2008年08月05下午13:00入院。患者家属在医院为其聘请了护工进行陪护。入院后颅脑MRI阅片:右侧顶枕叶多发急性脑梗塞。诊断急性脑梗死明确。住院期间于8月11日零时20分许欲上卫生间,下地时不慎摔倒至右股骨近端粗隆间下骨折,引发纠纷故起诉。 九 鉴 定 1、目前情况 法医 医学会 2、《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预测 案例 患者,女。2006年1月23日因L4滑脱(峡部裂型)、腰椎间盘突出症)门诊入院。 既往史:高血压,Ⅱ型糖尿病,高脂血症,胃溃疡。 2006年1月24日在全麻下行L4/5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后外侧植骨融合术。 术后嘱患者床上翻身肢体活动,避免卧床并发症,术后第三天患者可自行下地行走。 2006年1月30日十点三十分(术后第六天)并发“急性肺栓塞”,于2006年1月31日凌晨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 医院使用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临床医学生为患者进行手术,属于非法行医; 患者没有手术适应症; 医院在术后未及时恢复其口服阿司匹林 使用抗凝药物----导致患者死亡; 医院对患者病历多处进行篡改、造假; 医院抢救手法粗暴,导致患者心、肝破裂死亡,并非医院所述的死于“肺栓塞”。 医院认为 院内相关专家对本病例多次进行讨论认为: 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 手术操作过程及围手术期处理无误; 抢救措施及时得当; 其死亡的后果系难以避免的肺栓塞。 患者家属要500万元,并建一雕像; 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患方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42余万元。 法院审理 进行笔迹签名鉴定 病历真伪鉴定 法院不支持医疗事故鉴定 委托法大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法大【2008】医鉴字第1387号鉴定结论认为: 患者是因肺动脉栓塞致病情突然变化,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脏和肝脏破裂,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 被鉴定人为第四腰椎滑脱,且出现腰腿疼痛仅10天(加重8天),病程相对较短。现有资料未见术前保守治疗的客观证据,也无详细的手术治疗必要性的论证。手术适应症缺乏有利支持。 被鉴定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和高脂血症病史,围手术期停用阿司匹林,均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素。 医院对患者术后未能早期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失去了宝贵的干预机会,导致病情加重。 医生对可能存在的肺栓塞早期症状重视不足。 结 论: 目前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因素,上述医疗过失造成被鉴定人的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结论 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损害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承当各项费用75万余元。 双方对此判决均存在异议,同时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二审开庭前两天,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于2009年11月3日播出了题为 《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的节目,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本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十 法律适用 十一 平安医院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李丽云案 22岁的李丽云因“受凉后咳嗽,咳痰发热10天,呼吸困难一周,端坐呼吸三天”为主诉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入院后为挽救母子生命大夫建议剖宫产手术,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李丽云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注:上述信息来自媒体)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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