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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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课堂小案例1: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某甲认为村委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问题: (1)乙村村委会对于该50亩土地享有的是何种物权? (2)某甲对该50亩土地享有的是何种物权? (3)该50亩土地补偿款应怎样分配? 分析: (1)乙村村委会对该50亩土地享有的是物权,其性质是自物权。 (2)某甲对50亩土地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是用益物权。 (3)征地补偿款应当归村委会所有,地上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水利设施补偿款应当归某甲所有。 课堂案例2 2000年,我儿子儿媳都外出打工,家里缺乏劳力,我们将承包的5.25亩耕地合林地交还村委会,村委会又将该地承包给其他村民。2004年我村的大部分耕地和林地因重点工程被征用,我家原来承包的那块地全部在征地范围内,政府拆迁办将征地补偿款交给村里后,村委会以我家无承包地为由不给我们分配征地补偿款。请问,我们家交还承包土地后就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4.继承: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案例3: 某村吴氏,有三个儿子,老大是公务员,老二在事业单位工作, 两人户口都已经从农村迁出,现系非农户口。老三户口仍然留在农村。吴氏承包了集体土地共2亩,承包合同上承包人写的是:吴母、吴父、吴三,三人。吴父吴母先后死亡。 老大、老二提出他们有权继承吴氏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要将其中的一亩地平均分为三分,兄弟三人各一份。 但老三认为,如果其户口也迁出该村集体,这些田地将被集体收回,遂不同意平分田地,认为只有其才有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资格,2亩田地的承包经营权都应该由其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 1.主体:限于农村居民。 2、设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流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可以通过房屋的转让而一并转让。转让后,原权利人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六、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2、地役权的取得 3、地役权的效力 4、地役权的消灭 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 价值:一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二是可经济地利用不动产,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三是可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总之,是满足具体情况下个别不动产的特殊需要,提高个别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利益。 1、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区别 产生 对抗 调整 限度 对价 价值 相邻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无须登记就可对抗第三人 注重习惯的运用 可利用空间很有限 通常是无偿的 谋求实现不动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的衡平调整,其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利益 地役权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侧重当事人的自治 可利用空间要更大 有偿无偿均可 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关系平和的基础上,满足具体情况下个别不动产的特殊需要和提高个别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利益 ★请看问题: 下列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2、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3、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4、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及解析: 1、相邻权纠纷。属于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2、地役权纠纷。相邻关系是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提供便利,是权利的限制。而甲村的行为则是利用别人的土地。 3、相邻权纠纷。属于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4、相邻权纠纷。属于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物权法第157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8) 2、取得 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165)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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