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9条.doc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法29条 篇一:“小金库”处理处罚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罚从宽、从严、从重的相关规定 1.从宽处理相关规定。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严处理相关规定。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处罚,同时,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 “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从重处理相关规定。 (1)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屡查屡犯的; 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 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二 一、填空题 1、《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3、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4、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5、行政处罚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可以按比例分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经费。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日内提出。√ 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9、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 10、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档评论(0)

3458647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饶**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