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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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部门 篇一:美国行政体制 一、美国中央政府与首脑 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国得中央政府,他采用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制度。根据其联邦宪法美国政府分为:1以美国总统未收的各执掌国事机构为行政部门,负责联邦日常行政事务。 2、由餐、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为立法部门,负责联邦立法等事务。3、以最高法院为首的联邦法院为司法部门,监督联邦法令的实施。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国总统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在立法方面,他有立法否决权、立法倡议权,他还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在司法方面,总统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法院成员在内,但要获得参议院的认可; 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在行政方面,总统可以发布法令、条例和指示,可以任免公务官员,但高级官员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有权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在战争或国家危急时,国会可以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以处理国家经济和保护合众国的安全。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统帅和指挥武装部队;在外交事务中,他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有权代表美国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缔结行政协定等。有权任命任命大使。但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均须经由参议院的批准。等等。 二、中央政府的职能 美国联邦一级国家机关的总称。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权力。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规定的国防、外交、货币、邮政、最高司法和国内安全方面的权力。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制,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参众两院、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和联邦司法系统行使。三个权力部门互相制约平衡:国会通过的法律,需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同时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如认为违宪,可宣布其无效;总统提名任命重要官员或与外国签订条约,需经国会(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任命各级联邦法官(也需经参议院批准),但无权罢免法官;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各级法官等。国会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国会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全国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国会和总统间无负责关系,都分别对选民负责。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部级以下官员和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由考试择优任用,非因违法和严重失职不受免职处分。 美国的联邦行政机构。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总统办事机构以及内阁成员 (各部部长)、联邦政府各部的总称。1789年4月30日成立。主要包括由白宫办公厅、管理与预算局、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9个单位组成的总统办事机构,由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以及由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业部、劳工部、内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和福利部、住房和城市发展事务部、交通运输部、能源部和教育部等13个单位组成的政府各部和数目众多的负责单项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独立机构。联邦政府首脑是美国总统,负责指挥、监督全部联邦行政机构的工作。联邦政府对总统负责,主要行使行政权,即负责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等组织领导和管理事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的职权日益扩大。 三、美国中央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1、美国宪法体现的政府组织原则: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治权有限、权利的分立与制衡、法治原则、代议制原则、联邦制原则。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基于前面所说的原则,美国政府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部门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3、立法机关(美国国会)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名 ,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 ,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数固定为435名 ,必须年 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4、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根据宪法,最高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联邦和各州的法律违宪,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及州当事人之案件有初审权,还有处理下级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上诉裁决权。无论初审和终审,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最终判决.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它们受理多数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并有权复审联邦独立机构的命令和裁决。上诉法院的判决一般也应视为是终审判决。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27 个法官。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各区内涉及联邦政府的各类案件(如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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