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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中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oc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东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东徳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
邮编:266071
电话:(0532传真:(0532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东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挂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徳衡(青)律意见(2016)第171号
致:山东中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大新材的委托,作为中大新材本次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16年6月28日为中大新材本次挂牌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
(2016)第【127】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股转公司《关于山东中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该反馈意见中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前述
《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和相关的
释义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进行股份挂牌公开转让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
1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
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
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徐忠东。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忠东未占用公司资金。
2.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相关的法人关联方的股东持股情况以及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情况如
下:
①黑马汽车
中大新材持有该公司9.92%的股权,王洪涛持有该公司90.08%的股权。
②兖齐炉料
中大新材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徐忠东持有该公司29%的股权,青岛兖煤
东启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兖齐炉料已进入解散程序。
③贝利特
中大新材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山东海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
④济宁公司
报告期内,中大新材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潘俊山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
徐涛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2015年10月,中大新材将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
给吴剑锋后,不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⑤司继生,任中大新材的董事、总经理。
⑥康子璇,系公司控股股东徐忠东之二儿媳,任中大新材的董事。
3.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明细如下:
单位:元
2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年 1-2月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初余额
346,000.00
200.00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346,000.00
400.00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济南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兖齐炉料有限公司
司继生
-
200.00
-
-
-
-
-
953,966.00
1,300,166.00
953,966.00
1,300,366.00
合计
200.00
单位:元
2015年度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
济南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555,491.00
1,209,491.00
346,000.00
-
159,400.00
-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康子璇
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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