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VIP

【精】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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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含产权及经营权均属个人、产权及经营权分离等其它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费的小轿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经营成本。 第七条 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汽车折旧金额。 (二)行车燃料费:指出租汽车行驶时耗费的汽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 (三)车辆保险费:按投保强制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保费。 (四)修理费:指为维持或恢复出租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 (五)轮胎消耗费:指出租汽车正常运营中更换轮胎的费用。 (六)车辆规费: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收取的与出租汽车运营有关的养路费、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出租汽车日常运行中发生的存车费以及驾驶证审验费等其他支出。 第九条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 (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出租汽车运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筹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贷等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管理费用是指除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以外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驾驶员协会会费、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等费用以及上缴挂靠公司的管理费中扣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财务费用指购车贷款利息分摊。 第十条 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成本按照一车不超过两名驾驶员的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年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出租汽车价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费附加税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安装的GPS等相关附件的费用以及安装费、证照费等;残值率由各地根据折旧年限和相关因素在3-5%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其它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重要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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