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举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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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34条) 2、直接选举中选民的三个投票场所:市设立投票站(主要)、召开选举大会、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进行选举。(36条) 3、投票方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因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38条) 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4、选举人填写选票:赞成◎ 反对 × 弃权不作任何标记(39条) 5、核算选票时,为保证选举公正,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41条) 6、选举结果和选票是否有效的确定: 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 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7、候选人当选:(42条) (1)直接选举中,选民过半数投票有效。候选人获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当选。 (2)间接选举中,候选人获得过全体代表半数当选。等票时再次投票,多者当选。 (3)另行选举 当选代表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按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顺序和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县乡级另行选举代表时,选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县级以上选举上一级代表时,候选人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当选。 8、选举结果公布: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 我国选举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 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六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1953年选举法奠定的。 ★ 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政治权力机关。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制度在选举法的保障下正式建立起来。 ★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模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但很多重要内容并不完善,概括性规定较多,很多具体问题要留待实施细则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11日下午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邓小平(右一)在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说明报告。主席台上(自左起)宋庆龄副主席,毛泽东主席,刘少奇、朱德、李济深、张澜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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