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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 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 〕 551 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 政发〔2014 〕51 号)精神,省财政对纳入全国新一轮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范围的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 市 (以下简称推广应用城市),2013-2015 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 定本细则。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 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 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2013、2014 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 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2.5 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 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20 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 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 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 元,最高6 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8 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20 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LNG 客车、货车)2 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 贴。 2015 年省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 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 15%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各推广应用城 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 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 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 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 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 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 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 服务运营单位。 五、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 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推广应用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 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 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 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 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 表(见附件4)。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 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 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 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 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 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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