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基础考试大纲 (初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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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 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招录考试 教育教学基础 考试大纲 (初中教师版)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08年1 Ⅰ.考试性质 本大纲根据《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中首次招录公办教师的通知》(粤教师〔2008〕70号)精神,为符合参加招录考试条件的代课教师参加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招录考试而编写。考试的目的是考查和评估代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教育法规、心理学等有关知识的一般理解和实际应用水平;考试侧重于基础性、通用性和实践性,要求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必要的区分度。 能正确认识和表述科学事实、原理、术语和规律,知道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并能进行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领 会 能将所学知识加以解释、归纳,能领悟某一概念或原理与其他概念或原理之间的联系,理解其引申意义,并能做出正确的表述和解释。 简单应用 能用所学的概念、原理、方法正确分析和解决较简单的问题,具有分析和解决一般问题的能力。 综合应用 能灵活运用所学过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教学基础》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教育法规基础》和《心理学基础》两部分。考试的具体知识范围及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 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名称 考核知识点 (小括弧内为该知识点对应的法律条文) 考核要求 识记 领会 简单 应用 综合 应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 √ 2.我国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第八条) √ 3.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 √ 4.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 √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 √ 6.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 √ 7.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 8.对举办学校的规定(第十条 √ 9.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 10.受教育者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职业的界定(第三条) √ 2.教师的基本权利(第七条) √ 3.教师的法律义务(第八条) √ 4.教师资格制度 √ 5.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第十一条) √ 6.中小学教师资格 √ 7.教师资格的剥夺与丧失(第十四条) √ 8.教师聘任制度(第十七条) √ 9.教师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 √ 10.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第二十三条) √ 11.教师工薪制度(第二十五条) √ 12.教师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 √ 13. 处分或解聘教师的法定事由(第三十七条 √ 14.教师申诉制度(第三十九条)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第二条) √ 2.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第三条) √ 3.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第十二条) √ 4.禁止招用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第十四条) √ 5.学校的设置和规划(第十五条) √ 6.学校的建设要求(第十六条) √ 7.学校的均衡发展原则(第二十二条) √ 8.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第二十五条) √ 9.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 √ 10.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第二十九条) √ 11.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第三十条) √ 12.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 13.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第三十四条) √ 14.学校和教师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律权利(第三条) √ 2.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第五条) √ 3.保护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的要求(第十八条) √ 4.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等教育(第十九条) √ 5.禁止体罚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二十一条) √ 6.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 √ 7.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 8.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 9.对营业服务性场所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 √ 10.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原则(第四十条) √ 11.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 12.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 第二部分 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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