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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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乳山市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2013年12月5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13)乳商破字第4-2号决定书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后经债务人申请变更,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2014年3月27日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院主持下召开;2014年4月8日债务人第一次业主会议在法院主持下召开。2014年3月12日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出重整申请。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管理人经与重整方充分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1款、81条的规定,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进行审查,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第一部分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成立于1994年8月3日,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阳小区5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文华,注册资本为2007.1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02年12月24日,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在乳山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乳山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住宅的开发、经营,负责人为丁文华。2010年7月25日,经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为张文镨、温宏,其中张文镨受让宋桂环、温宏股权,持有80%的公司股权,温宏持有20%的公司股权;2012年5月7日,经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为丁文华、丁演,其中丁文华受让张文镨、温宏股权,持有90%的公司股权。丁演受让温宏股权,持有10%的公司股权。 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债务人主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房屋、办公物品等)、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债权)、可追回财产等,具体状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债务人拥有下列2宗土地使用权,均位于银滩旅游渡假区常家庄村南、潮汐湖东,其中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95号项下土地面积25,333.00平方米(合38亩),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96号项下土地面积14,667.00平方米(合22亩)。 已经建成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在建筑物价值中;未建成建筑物按地面楼价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列入债务人财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614.13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8,799,757.13元。 2、建筑物 债务人的财产主要是其开发的海晶城项目,共9栋楼,编号分别为3#、5#、6#、8#、7A#、7B#、7C#,其中一期为3#、5#、6#,二期为8#、7A#、7B#、7C#,三期为1#、2#,共建房产2065套,建筑面积116,849.76平方米。 其中一期为3#、5#、6#,共有房源1329套,座落在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95号项下38亩土地上;二期为8#、7A#、7B#、7C#,共有房源736套,座落在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96号项下20亩土地上。 一期已基本建成,未售房屋面积2,404.0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0,851,583.96元(已经建成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在房屋价值中);二期为未完工程,在建工程量为23017.23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9,194,569.42元;三期尚未建设(二、三期未建成建筑物项下土地按地面楼价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建筑物评估价值共为40,046,153.38元。 3、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截止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日,债务人货币资金5,509,248.33元,全部为银行存款,主要为银行贷款保证金;截止到2014年3月14日,管理人帐户累计收入货币资金192,815.00元,均为业主支付房屋尾款。 (2)对外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合计29家(分别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会计科目),享有对外债权78,178,047.41元: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有17家债务人,合计74,890,119.89元,但审计机构认为其中只有4家债务人,合计7,896,966.00元债权可以收回,剩余66,993,153.89元因无法找到债务人而无法收回;预付帐款科目有12家债务人,合计3,287,927.52元。但预付帐款为预付工程款,因工程未决算挂预付帐款,不是真正的债权。 4、可追回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低价抵债房产行使撤销权后,可收回房屋32,198.47平方米,其中8,297.72平方米已经建成部分按4513.97元/平方米(10,851,583.96元/2,404.0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37,455,659.15元;23,9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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