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第六章民用核安全.pptVIP

2013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第六章民用核安全.ppt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

四、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 五、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安全检验 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 国核安发[2010]156号规定 (1)境外单位,包括其相应活动的分包方,均应满足《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要求。 (2)境外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相应核级设备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四节 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备活动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通过层层把关,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 目前,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的监督方式与核设施安全监管基本是一致的。 一、 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活动前,营运单位应对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 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 针对具体核设施项目制订的对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描述。 两个功能: (1) 让营运单位了解本单位落实核设施质量保证控制要求的安排和规划; (2) 指导本单位各部门的质量保证活动同时满足质量保证的整体要求以及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 二、关键工艺管理 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规定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 三、分包管理 2010年2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规定以下了内容: (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动力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2) 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动力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质量保证分大纲 《申请单位项目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描述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对于申请单位而言为进行核安全设备活动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应能落实HAF003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控制要求。 分包管理 2 为了加强管理,国核安函【2011】52号文规定了持证单位在异地新活动场所开展活动的审查要求: (1)质保体系的延伸覆盖性; (2)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的生产经验; (3)新活动场所的设施、装备情况; (4)根据新场所开展的活动,进行试验件试制。 四、报告制度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持证单位还应在活动开始30日前(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设计、制造和安装持证单位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活动报告。 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为了增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可操作性,国核安函〔2008〕89号文提出,(1)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2)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核安函【2011】52号文规定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持证单位应参照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五、标准要求 《条例》规定,核安全设备使用的标准应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在目前核安全设备标准没有认可之前,对于核安全设备活动使用的规范应采用安全分析报告中国家核安全局针对具体核设施认可的标准(也称适用标准)。 适用标准只适用于安全分析报告所适用的核设施。 第五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 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核安全设备监管是为使核安全监管适应我国国情而产生的制度。 在核设施安全监管与核安全设备监管之间有很大的监管交叉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明确 一、设备鉴定 HAF102提出了对设备鉴定的要求,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如振动、温度、压力、喷射流冲击、

文档评论(0)

w2006258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