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第九章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及其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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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3 检查内容 ① 应急组织及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包括: —营运单位应急组织状况和应急计划是否一致; —应急人员变动情况在应急计划或执行程序中是否及时得到修改; —应急人员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及宿舍地点、电话、手机、呼机号码)的变化是否已在程序中予以修正; —初次上岗的应急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其他应急工作人员是否认真执行了定期培训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了培训计划,培训教师、教材、学时、记录、考核等是否规范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② 现场准备条件的检查。 —是否制定有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程序并得到认真执行; —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齐全且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特别是通讯系统、监测系统、信息收集和交换系统、事故评价和环境后果评价系统、消防系统等是否齐全、完好; —厂房和场区内各种与应急相关的报警(灯光和音响)、指示牌(如撤离路线、应急集合点等)是否齐全有效。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③ 应急文件的检查 —各种应急文件(应急计划、相关附件、附录、执行程序、图表等)是否按规定及时审查与更新; —各应急设施、应急岗位是否配备了充分、有效的相关应急资料。 ④ 核事故应急演习有效性的评价 —各类应急演习频度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明确不同核设施、多机组情况下的演习频度要求); —应急演习的检验性是否充分; —应急演习中提出的改进要求是否落实。 目前较突出的问题是对营运单位单项演习的监督、评价工作需加强。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三 应急响应情况的监督 核设施一旦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国家核安全局也将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体制,根据事故性质及已进入的应急状态,国家核安全局的应急响应组织也将相应同步启动。 地方监督站的人员将在现场具体了解情况和监督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也将派出人员赴现场参与现场监督。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监督的重点是: —营运单位是否按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应急计划,正确判断和进入了相应的应急状态; —是否按应急计划、应急操作程序或其他相应文件规定,采取了正确的纠正或补救措施; —是否及时通报了相关的场外应急组织; —是否正确执行了向国家核安全局的应急报告制度。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HAF001/02/01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应急期间向国家核安全局及地方监督站的报告种类、方式及时间要求,法规中并给出了各种应急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考虑到营运单位的具体情况,允许营运单位采取不同的报告格式,但其内容不得少于上述法规文件要求。 核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重点是督促营运单位按应急计划正确实施响应。考虑到核事故的复杂性,营运单位必然要针对事故当时具体情况及对事故的判断和预测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或工程补救措施。最了解核设施情况的还是营运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核安全局的监督员不干预营运单位人员的应急响应行动。 * *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但核安全局根据所了解的事故工况及其分析系统的评价结果,必要时可能会提出某些建议,以供营运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参考。 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核安全局才可能对营运单位发出强制性命令,要求营运单位采取或停止执行某项应急行动。只有核安全局认为不这样做有立即造成危害人员、危害环境的严重后果时才可能采取这种强制性措施。一般认为只有在涉及堆芯严重损伤或危及安全壳完整性时,才有引起国家核安全局考虑采取特殊行动的可能性。 * * 第九节 辐射事故及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 一般来说,核设施发生的涉及辐照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故称为核事故,而核技术利用领域发生的涉及辐照或放射性物质失控的事故则称为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下述几种情况: ①核技术在工、科、医等领域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②放射源的丢失、被盗; ③放射性物质(废物)运输事故; ④境外核设施事故对国内的污染 ⑤核动力卫星的坠毁引起的污染 ⑥核恐怖行动(如使用放射性试剂等); ⑦伴生矿垮坝。 * * 在这些辐射事故中,事故的环境和进程是各种各样的,但这些事故的重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①设计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或是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对装置进行维护; ②安全系统由于部件故障或人为错误而失效; ③人员的技术培训不能满足安全规定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放射性废源与密封源的失控可能会对环境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产生重大的辐射事故。 * * 表10-21 我国放射性废源和密封源失控引起的辐射事故 年份/地点 简 况 后 果 1963/安徽 将待处置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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