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机关党委会议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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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机关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委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农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中央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农委党委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研究分析农委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农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讨论通过农委机关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委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研究农委机关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定、工作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等。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讨论决定农委机关党员的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研究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凡属农委机关党的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时,应尊重党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党委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要坚决执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党委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事先应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议事形式 议事的主要形式为党委会。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书记或召集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决定。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四、议事准备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一般不得会上临时动议。党委委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召集会议的副书记提出有关的建议。 (二)属于重大事项的议题,机关党委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 (三)议题确定后,将会议议题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并将相关材料印发党委委员。紧急情况可以例外。 (四)党委委员应深入了解会议议题相关情况,开展必要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准备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议事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议题,有关党委委员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汇报和说明。 (二)党委委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四)党委会议记录人员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的,经书记或召集会议的副书记审核后下发有关单位,并按要求存档。 (五)党委会决定事项由机关党委组织落实,相关委员具体牵头实施,其它委员应大力配合,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六、议事纪律 (一)凡属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对党委会的决定,要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二)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应回避。 (五)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七、附则 本规则经农委机关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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