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培训课件印刷版(一般纳税人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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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深圳市将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为了便于我市营改增涉改纳税人理解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内容,我们将营改增税收政策与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涉税事项结合起来,以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涉税事项(如发票、申报、税收优惠)为主线,穿插介绍与各项涉税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供纳税人学习参考。 本课件为印刷精简版,其中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需携带的资料、未详尽描述的涉税业务及各涉税软件等不做详细介绍,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国税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栏或税法宣传专栏中查阅《营改增纳税人培训课件完整版(一般纳税人适用)》。 在本课件编写过程中,付铁盾、黎金焕、方慧娴、陈瑜、曾佳美、杨艺做了大量的工作,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及票证中心对课件相关内容进行了会审,同时,福田区局、罗湖区局、南山区局、蛇口局、龙岗分局和龙华分局对教材的编写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向他们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本培训课件可能存在疏漏之处,请大家多包涵谅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3 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 一、基本规定 3 二、纳税人分类 3 第三部分 “营改增”应税范围 4 一、一般规定 4 二、特别规定 9 第四部分 主要涉税业务事项 10 一、试点实施准备阶段 11 二、试点实施后 16 三、注销税务登记 52 第五部分 会计核算处理 52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52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53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53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54 第六部分 纳税服务方式 54 一、办税服务厅 54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 56 三、深圳市国税局网站 58 四、手机短信 58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分类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本次课程将对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相关“营改增”政策、征收管理进行讲解。其中涉及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相关政策用下划线标注。 ~~~~~~~~~~~~~~~~~~~~~~~~~~~~~~~~~~ 第三部分 “营改增”应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服务,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是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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