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高危妊娠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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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班 第二章 高危妊娠管理 山西省妇幼保健院 周丽萍 目的 做好高危妊娠筛查、监护和管理,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得到相应的保健医疗服务,以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发病率、死亡率。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妊娠时具有的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产妇及胎婴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1.特殊基本情况:年龄<18岁,≥35岁;体重<40公斤、≥70公斤;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有遗传性疾病家族史;骨盆及软产道异常。 2.不利社会因素:如文盲、交通不便、经济困难、医疗卫生设施有限等。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流产≥2次、早产、不孕症、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溶血、出生缺陷及脑瘫儿、手术产、产后出血及妊娠并发症史。 4.不利环境因素: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接触过放射线、可疑致畸物质及职业毒物和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5.妊娠合并症:如妊娠合并心脏病、肾病、肝病、高血压、肺结核、胸廓脊柱畸形、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病、精神病、血液病(包括贫血)、阑尾炎、胆道疾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先兆早产、胎膜早破、羊水过多(过少)、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多胎妊娠等。 7.有关胎儿的高危因素:胎儿宫内生长迟缓或加速、胎儿畸形、胎位异常、胎儿宫内窘迫。 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与严重高危两大类。严重高危是指严重危害母婴健康的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如先兆子痫、子痫及严重的心、肝、肾疾病等。 二、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 1.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要在初诊建卡、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或围产保健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孕妇在以后的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定。一般在妊娠28周及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3)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2.登记管理 (1)建卡单位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落实高危孕妇的转诊。 (2)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并在门诊检查卡上做出标记,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 3.转诊及随访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及时转二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无条件处理或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转入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并负责详细介绍病情及治疗过程。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的高危孕妇根据其危险程度可在门诊或病房治疗。凡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用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对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进行检查和处理,经好转但未临产的高危孕妇,应继续观察直至分娩。 4.监护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对孕妇及胎儿两个方面。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及胎儿宫内储备能力及成熟度的监护等。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计划分娩。 (3)产时应有计划地加强高危孕妇的高危因素的监测及胎儿安危状况的监护。儿科医师应配合做好高危儿出生的抢救工作。 (4)作好高危妊娠的病情转归的监测,及高危儿的特殊监护。 5.统计与评审: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统计、评审一次,并向区妇幼保健院(所)报告上月分娩中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漏诊数及随访情况。 (2)区妇幼保健院(所)应设专人负责本区高危孕妇的管理工作,每季度例会一次,沟通管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间的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组织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市级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管理的动态,重点对高危孕产妇死亡及部分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研讨,每半年或一年评审一次,提出降低发病率及死亡率的干预对策。 三、高危妊娠管理中的 各级机构的职责 1.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1)早发现孕妇,在孕12周前进行早孕建卡,初筛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到相应的二、三级机构。 (2)高危孕妇专册登记,并配合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严重高危孕妇加强管理及随访。 (3)产后访视。 2.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健全产前检查门诊常规,提高产前检查质量,做到不遗漏地、及时地筛查出新的高危孕妇。 (2)接受高危孕妇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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